CILO -- 中華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catalog勞工法律:雇主將員工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

勞工法律:雇主將員工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

一、何謂以多報少?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投保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加班費也屬於在內,故雇主應核實依實際給付予員工之薪資之「總額」進行申報,如是向勞工保險局低報勞工薪資,就是以多報少。

二、以多報少之行政責任:
勞工保險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之規定,得對公司科處罰鍰,以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投保單位短報之保險費金額,科處以二倍之罰鍰。

三、以多報少之刑事責任: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第14條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應將其所屬勞工(被保險人)到職等情形依法列表通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薪資調整時,應依法通知被保險人。又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依式填具投保申請書二份及加保申報表乙份連同印鑑卡一份送交保險人。故上開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第14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15條之通知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等文書均係勞工保險條例對投保單位(雇主或勞工所屬團體、機構)所規定之業務,為雇主之附隨業務,雇主如虛偽制作,應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第 216條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四、以多報少之民事責任: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雖有規定:「投保單位違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惟此種情形應僅在勞工實際獲得勞保給付之時才會發生,因雇主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導致勞保給付額減少,始產生損失;如不符合勞保給付之情形,因無實際獲得給付,勞工沒有發生損失,就沒有請求賠償的問題。

不過,員工應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發表人 : 林佩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