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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當公司因擴充生產設備而舉債時,應符合哪些要件,始不違反法令規定?

經營公司常以借貸方式來滿足營運上之所需,究竟應如何舉債才不致違法,依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因擴充生產設備而增加固定資產,其所需資金,不得以短期債款支應。」其中所謂「生產設備」,依經濟部商字第O九九六五號解釋,係指土地、房屋、倉庫、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及其他直接、間接與生產有關之設備均屬之,例如廠房之消防設備、保全設備等即屬間接與生產有關之設備。

而「短期債款」之期限依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其規定為:「將於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償還之負債。但以簽發遠期信用狀購買機器設備或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而將於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之負債,不在此限。」例如A公司為擴建廠房向銀行借款2000萬元,若約定一年內清償,則違反公司法規定;若清償期為二年,則須視A公司營業週期之長短來決定,若營業週期短於二年則不違法,若營業週期恰為二年或長於二年以上則違法。但A公司若以分期付款方式清償,則雖第一期之到期日將於一年內屆至,仍不違反公司法之規定。

若公司違反以上規定,依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至於非因擴充生產設備而為之借貸,則不受上述限制,得以短期債款支應所需。

公司法作此限制,乃在於擴充生產設備其投入資金之回收期間通常較長且金額較高,若以短期債款來支應,易導致公司週轉不靈,影響正常營運,損及交易安全。

發表人 : 李文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