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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法律問題:數罪併罰與易科罰金標準之諭知

數罪併罰情形,同時包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在宣判時應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又,如得易科罰金之罪先行確定,而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尚未確定時,得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份聲請補行諭知易科罰金標準?

 

案例事實:某甲犯妨害自由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其中妨害自由部份經諭知六個月有期徒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份則處以三年有期徒刑,於同時宣判兩罪時,法院應否就妨害自由部份諭知易科罰金標準?又若妨害自由部份先行確定,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仍在上訴或更審中,得否就先確定之妨害自由部份諭知易科罰金標準?

 

分析:

一、            依照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其最重本刑雖在三年以下,而他罪之最重本刑如已超過三年,則因併合處罰之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決判時,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法院竟於併合處罰判決確定後,又將其中之一部以裁定諭知易科罰金,其裁定認為無效。故法院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同時諭知判決時,無從易科罰金,法院無需就得易科罰金部份單獨諭知易科罰金標準。

二、            至於得易科罰金之罪先行判決確定,而不得易科罰金部份裁判尚未確定時,依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判決主文內漏未記載易科罰金,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標準之權。另外,依照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5074號函釋,數罪併罰,如數罪之最重本刑均在三年以下,其中一罪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一罪諭知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執行刑之結果,逾有期徒刑六月,就該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之罪,應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依照司法院刑事廳研究意見: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如先行確定,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易科之權,本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有案,法院自可於此時依法為適當之諭知,併此說明,因此先行確定部份如得易科罰金時,法院亦得依照檢察官或被告之聲請,以裁定補行諭知該得易科罰金且已確定部份案件之易科罰金標準。

發表人 : 葉繼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