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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異國婚姻之夫妻未約定以哪一個國家之法律為其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則如何確定準據法?

問題:

陳男與李女在美國求學時相識相戀,進而論及婚嫁,陳男為美國公民,李女為台灣公民,兩人畢業後均在台灣找到工作,因此相偕回台定居。試問:(1)婚前陳男提議雙方財產各自管理,李女亦表示可至法院辦手續,則陳男與李女可否約定以台灣法作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2)如陳男與李女並未約定以哪一個國家之法律為其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則如何確定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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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因此本題中,陳男與李女可合意選擇以台灣法作為其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如雙方並未約定,因雙方婚後定居於台灣,其共同之住所地為台灣法,因此應以台灣法為兩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

發表人 : 顏鳳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