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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保全證據之管轄法院應以犯罪地或被告之住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或向檢察官所屬檢察署
對應之管轄法院聲請呢?
事實:
甲在網路上重製上傳乙之著作權影片,經乙向台北地檢署轄下的A分局提出告訴,A分局調查網路IP帳號申請人資料後發現甲係住在士林地檢署轄區,則乙聲請搜索電腦影片等保全證據應向何地檢署或法院提起?
說明:
一、
二、但因網路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案件,在未查獲網路IP帳號申請人之姓名年籍前,根本無從得知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故通常均係向告訴人就近的管轄機關提出告訴,極有可能發生如本例承辦中警察機關與日後本案繫屬地檢署不同之情形,甚至進而導致日後「該管法院」究竟應以何法院為管轄亦生爭議,蓋如再依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訴訟新制法律問題研討會提案第13號認為應以與檢察官所屬檢察署相對應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則本例情形如檢察官駁回或未在五日內為保全處分,又將以台北地院為聲請法院。如此將發生與本案繫屬的士林地檢與士林地院為不同司法機關。
三、綜上,我國有關網路犯罪司法管轄問題上,應進一步協調司法警察機關,在得知犯罪行為人年籍資料後即刻進行移轉管轄,否則將發生本例保全處分與本案繫屬為不同司法機關之窘境。
發表人 : 粘毅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