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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聲請保全證據時應如何決定管轄法院

聲請保全證據之管轄法院應以犯罪地或被告之住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或向檢察官所屬檢察署
對應之管轄法院聲請呢?

 

事實:

甲在網路上重製上傳乙之著作權影片,經乙向台北地檢署轄下的A分局提出告訴,A分局調查網路IP帳號申請人資料後發現甲係住在士林地檢署轄區,則乙聲請搜索電腦影片等保全證據應向何地檢署或法院提起?

 

說明:

一、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法增訂通過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中新增第五節「證據保全」,其中第二百十九條之一規定,「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得於偵查中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聲請或未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之保全證據聲請,應向偵查中之該管檢察官為之。但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者,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則依據上開法律規定,因A分局係位於台北地檢署轄區,故本件應向台北地檢署聲請保全證據。

 

二、但因網路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案件,在未查獲網路IP帳號申請人之姓名年籍前,根本無從得知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故通常均係向告訴人就近的管轄機關提出告訴,極有可能發生如本例承辦中警察機關與日後本案繫屬地檢署不同之情形,甚至進而導致日後「該管法院」究竟應以何法院為管轄亦生爭議,蓋如再依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訴訟新制法律問題研討會提案第13號認為應以與檢察官所屬檢察署相對應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則本例情形如檢察官駁回或未在五日內為保全處分,又將以台北地院為聲請法院。如此將發生與本案繫屬的士林地檢與士林地院為不同司法機關。

 

三、綜上,我國有關網路犯罪司法管轄問題上,應進一步協調司法警察機關,在得知犯罪行為人年籍資料後即刻進行移轉管轄,否則將發生本例保全處分與本案繫屬為不同司法機關之窘境。

發表人 : 粘毅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