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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淺析測謊報告之證據能力

問題:
某甲與某乙為某社區鄰居,長年為了該大樓管委會運作事宜而意見不合。某日二人在大樓中庭巧遇,一言不
合,大打出手,雙雙掛彩,並均報警處理。檢察官調查時,雙方均指稱是對方先動手打人,出於自衛才還手
,雙方並同意進行測謊鑑定。鑑定結果:某甲未通過測謊,某乙通過測謊。檢察官遂將某甲依傷害罪起訴,
試問:測謊鑑定報告可否作為某甲有罪之證據?

 

、何謂測謊鑑定:
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會產生微妙之心理變化,例如:憂慮、緊張、恐
懼、不安等現象,而因身體內部之心理變化,身體外部之生理狀況亦隨之變化,例如:呼吸急促、血液
循環加速、心跳加快、聲音降低、大量流汗等異常現象,惟表現在外之生理變化,往往不易由肉眼觀察
,乃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紀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
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測謊機
本身並不能直接對受測者之供述產生正確與否之訊號,而係測謊員依其專業之學識及經驗,就測謊紀錄
,予以客觀之分析解讀(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282判決)。
、測謊鑑定之證據能力:
(一)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規定測謊鑑定之證據能力,目前實務上,法院傾向認為測謊報告雖不能作為
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並非無證據能力,亦即測謊報告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但是必須符合幾項要件
1. 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2. 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
練與相當之經驗3. 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4. 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5.測謊環境良好,無
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282判決)
(二)另,法院囑託鑑定機關為測謊檢查時,受囑託之鑑定機關不應僅將鑑定結果函覆,並應將鑑定經過
一併載明於測謊之鑑定報告書中,若鑑定報告書僅簡略記載檢查結果而未載明檢查經過,既與法定記載要
件不符,法院自應命受囑託機關補正,必要時並得通知實施鑑定之人以言詞報告或說明,否則,此種欠缺

法定要件之鑑定報告不具備證據資格,自無證據能力可言(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282判決)

發表人 : 顏鳳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