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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保留法律追訴權」

「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想必大家都一定聽過吧,不過,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又要怎麼保留該權利?

如果不保留,權利會喪失嗎?

 

一、其實現行法上,並無所謂的「法律追訴權」這個用詞,正確的用詞應為「追訴權」。

所謂追訴權,是指有行為人做了法律上所不允許的犯罪行為時,由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針對此犯罪向

法院要求審判並確定其刑責之權利。犯罪行為結束之後,若經過一定之期間都未有犯罪被害人或檢察

官表示訴追,則一定期間之後,追訴權歸於消滅,即不得再追究該犯罪。

關於追訴權,於刑法第80條明訂: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二、所以,只要在追訴權時效內都可以追究該犯罪嗎? 
答案是不一定唷!
    因為原則是,犯罪行為成立(或結束)後,追訴權時效開始起算,一旦檢警知悉有犯罪行為,即應主動
偵辦,不論有無被害人追究此犯罪,檢警都應偵辦到底;因犯罪受有損害之被害人或依法得提起告訴之人
提出告訴,僅是促使檢察官發動其偵查權而已,在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之前,檢察官都可以進行偵辦;只
有一種例外,就是「告訴乃論之罪」之情形。
    按刑法明訂處罰的犯罪態樣,有些是屬於侵犯國家法益(如偽證罪)或社會法益(如竊盜罪、詐欺罪)
之犯罪,有些則是僅侵犯個人法益(如傷害罪、妨害名譽等)之犯罪,因此種犯罪因係單純侵害個人法益,
是否追訴完全取決於告訴人之意思,司法權不主動介入發動;但是在未經提起告訴之前,如讓此種「要告
不告」之狀態久懸不決,亦屬不妥,故針對此種犯罪,法律另設有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如逾此期限仍
未提起告訴,其告訴權即歸消滅,這種類型之犯罪,統稱為告訴乃論之罪。又告訴乃論之罪,雖經提起告
訴,若事後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或法院亦不得再為受理;相較於其他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屬公訴
罪,不論被告是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之諒解,法院仍須為適法判決。
 
三、綜上可知,一般俗稱「保留法律追訴權」,事實上並不發生任何法律上之效力,蓋若所涉及之犯罪屬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未在六個月告訴期間內提起告訴,其告訴權即歸消滅,不會因為他有已有表示「保
留」即延長其告訴期間;相反的,也不會因為他有表示「拋棄」即喪失告訴權。此種揚言追究法律責任之
用語多半表彰意味濃厚,其目的或在於柔性施壓或僅為聲明,實質上不具有任何意義;若要追究刑責,還

是要在告訴期間內或追訴權時效未完成之前提出告訴,才是正道。

發表人 : 林佩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