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LO -- 中華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catalog股份繼承之相關問題

問題:
先生在海峽兩岸經商,太太婚後協助先生經營事業,二人並未育有子女。先生年初赴上海與某大陸公司商
談投資糾紛,不料竟因口角爭執,遭該公司總經理以暗藏之小刀刺傷,送醫不治。太太悲痛不已,辦完喪事後
遲遲無法辦理遺產稅申報,也無心清繳先生的欠稅。恰巧先生生前在台灣與朋友合作投資之甲股份有限公司
準備要召開年度股東常會,討論增資事宜,試問:太太尚未繳清遺產稅前,可以去參加甲公司的股東會嗎?

 

:

、繼承之開始:
1. 台灣民法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所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就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的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則不能被繼承(民法第1148條)。
2. 在本題中,陳先生過世時,陳太太即已承受陳先生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也就是說,陳太太繼承了陳先生
的財產。由於股東權有經濟價值,屬於財產的一種,因此陳太太也已經繼承了陳先生的股東權,成為甲公司
的股東。
、繼承人請求過戶:
1. 依公司法第165條第12項之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
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
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2. 承上所述,陳太太雖然在陳先生死亡時,已繼承陳先生的股東權,但是因為甲公司要召開股東常會了,開
會前有三十天無法進行股東名簿之變更,此段時間俗稱閉鎖期間,因此陳太太必須等到閉鎖期間結束後,
才能向甲公司請求將股東名字變為自己的名字。
3.實務上,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時,公司可能會要求繼承人出具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以確認

繼承人已繳清遺產稅。

發表人 : 顏鳳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