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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轉租與損害賠償

劉宇哲律師

案例及事實:

張三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予李四,並於租賃契約書上載明不得再為轉租,但李四嗣後仍違反該項規定,逕自將A屋出租予王五,豈料王五卻將大量爆竹至於A屋內,某日爆竹爆炸,致A屋牆面與裝潢等多處受損。試問:張三、李四、王五彼此間有何權利得為主張?

說明:

一、房屋轉租之規定:

(一)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依此可知,倘若租賃物為房屋,原則上承租人即得再行轉租予他人。然案例中張三與李四之租賃契約書既已約定不得再為轉租,李四逕自轉租予王五之行為,即屬違法轉租,惟因租賃契約為債權契約,出租人不以有所有權者為限,故李四與王五間之租賃契約仍不因屬違法轉租而無效。

(二)針對李四違法轉租部分,民法第443條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因此,張三得依此終止與李四之租賃契約,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王五將A屋返還之。

二、張三就A屋受損部分,所能主張之權利:

(一)張三對於李四:

1. 承租人之保管義務規定於民法第432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依此,李四既為承租人,對於A屋之完整,即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2. 另外,民法第433條亦規定「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際,因王五為違法轉租之承租人,對於張三而言,即為民法第433條所指之因承租人(即李四)同意使用A屋之第三人。

3. 綜上,李四須就王五毀損A屋之行為,對張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張三對於王五:

張三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王五請求A屋之損害賠償。

(三)李四就A屋受損部分,所能主張之權利:

因李四與王五間仍有租賃契約存在,故王五仍負有民法第432條之保管義務,王五就其毀損A屋之行為,仍應依該條第2項之規定對李四負損害賠償責任。

發表人 : 劉宇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