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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公司法修正,未來董事選舉不得再用全額連記法

問題:

王氏企業是上市公司,生產電子業所需之某種特用化學品,由於董事長小王認真經營,業績一直是該產業之前幾名。而後起之秀張氏企業雖然起步較晚,但憑著強大企圖心,挖角一批技術人才投入新產品研發,業績也是蒸蒸日上。張氏企業的董事長小張一直想把王氏企業納入旗下,無奈小王不同意,小張只好在市場上收購股權,從去年八月到今年一月間,已持有近30%股權,直逼小王的35%,眼看著今年六月即將改選董事,小王深感憂慮,害怕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事業被別人據為己有,因此亟欲思考解套方法。此時小王好友小林建議可以仿效某上市公司案例,修改小王公司章程,將董事選任方式變更為「全額連記法」,以利小王保衛其經營權,小王聽了非常心動,打算加以採行,請問小王公司這樣做的法律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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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民國90年以前,公司法對於董事選舉方法,規定採「累積投票制」,也就是說,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數較多者當選。此一投票方法的好處是有利於小股東可集中火力,將其選舉權投給代表小股東之董事。

二、90年大幅修正公司法時,當時認為公司董事選舉方法為公司自治事項,公司可以彈性處理,因此在第198條加入「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不再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1]。但後來在96年,陸續發生上市公司大毅、台航為保衛經營權,修正公司章程引進「全額連記法」,也就是說股東的選舉權要分散投給數人,不能集中投給一人,造成握有過半數股權的股東會囊括全部董事席位,想要爭奪經營權的股東則連一席董事也拿不到,遭到逼退,等於是贏者全拿,此時輿論開始呼籲將此一妨礙公司治理之規定刪除。

三、終於1001228日公司法修正,將第198條之「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刪除[2],也就是說,董事選舉方法一律回歸到累積投票制,不許再用公司章程特別規定的方式引進全額連記法,因此小王公司變更公司章程,將會違反公司法第198條,連帶會使股東會決議內容因為違反法令而無效(公司法第191條)。



[1] 90.11.12通過之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條文: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2] 100.12.28通過之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條文: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發表人 : 顏鳳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