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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誹謗罪相關問題

誹謗罪相關問題

顏鳳律師

問題:

小王與小林為台北市某專科同學,小王畢業後回戶籍地宜蘭縣當兵,小林回台中市工作,不久之後小王的女朋友提出分手,轉而跟在台中工作的小林交往,小王懷恨在心,遂在網路上發表文章,影射小林說謊成性、人品有問題云云。小林無意中在網路上發覺小王的文章,感到非常氣憤,欲告小王妨礙名譽,試問:

(一)小林應該在何縣市對小王提出告訴?

(二)小王如以投訴、爆料的方式將其攻擊小林的內容提供予報紙,使報紙報導,小王是否有刑責?

答: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案中小王住在宜蘭縣,因此小林可以在被告小王的住所地即宜蘭縣提出告訴。又所謂犯罪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由於小王以網路發文的方式誹謗小林名譽,使得全國不特定人都可以在網路上瀏覽,小林在台中住處接收上開辱罵小林的文字,因此小林所居住的台中市也是犯罪的結果地之一,小林亦可以選擇在台中市對小王提出告訴。

小王雖然沒有在網路上發表攻擊小林的文章,但其故意以爆料的方式讓媒體報導,藉著提供消息予記者,供報紙轉載之方式,使不特定人均可知悉,間接達到攻擊小林的目的,因此縱然小王沒有親自在網路上發表文章,仍會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發表人 : 顏鳳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