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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好朋友翻臉的時候-經營權爭奪

好朋友翻臉的時候-經營權爭奪

顏鳳律師

問題:

好朋友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大學同學老張和老王共同創辦,專門生產布丁,老張擔任董事長,老王擔任總經理,成立十年來,每年營運狀況都相當亮眼,每股可發放三塊錢股利。但是最近幾個月老張與老王因對於公司業務發展方向理念不合,逐漸產生摩擦,某日老王要進公司上班時,突然被告知說已被解除職務了,老王非常生氣,直覺是老張要趕走他獨佔公司,遂拜託監察人小林去公司查帳,但是公司的財務長卻通知小林單獨前來查帳,且只能翻閱,不能影印,小林因不諳法律,而來請教律師,請問好朋友公司這樣主張有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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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但是公司帳冊文件通常數量繁多,如果不准監察人影印,監察人光憑翻閱文件,恐難以實際查核,如此一來,查核權很容易被架空,因此監察人得要求影印公司的文件帳冊等等。經濟部函釋亦表示:「監察人職權之行使,監察人須影印公司簿冊文件時,公司自應該配合辦理。惟實務上,公司之簿冊如為電腦帳冊,只可列印時,則以該列印本提供監察人,其效力等同影印。」(經濟部經商字第09702064760號函)

二、又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此一條文的立法目的是考量公司業務可能牽涉到財務、法律的專門事項,需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但是監察人未必具有此等專長,因此有必要允許監察人委託律師或會計師來審核。而且這時候監察人是代表公司來委託律師、會計師進行公司業務、帳務之查核,因此不需要得到董事會的同意(參照經濟部商字第25380號函)。

三、在本案例中,好朋友公司不能拒絕監察人小林影印公司的帳冊文件,小林也可以代表公司自行委任專業律師、會計師來查帳、無需得到公司董事會之同意,如果好朋友公司或公司財務長有妨礙、拒絕或規避小林的檢查行為,主管機關可處公司及負責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18條第3項)。

發表人 : 顏鳳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