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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個資法之簡介

個資法之簡介

林佩儀律師

一、何謂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皆屬個人資料。

二、個資法的主要精神:
在於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等行為,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以免侵害當事人之人格權,故個資法要求在蒐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對當事人為告知並獲得其同意,以維護當事人權益。是當企業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除了法定例外情況外,都必須盡到告知義務,企業必須告知當事人,其蒐集之目的、企業名稱、資料類別、資料利用期間、地區、方式、當事人權利,以及當事人不提供個資時,對其權益的影響等。

三、那些人要遵守個資法?
只要有一筆個人資料,就是個資法保護之範圍,故舉凡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法人(如:公司)、或其他團體(如:醫院、基金會)等都必須遵守個資法之相關規範。

四、現有個資是否也在個資法保護的範圍內?
是的,現有的個資也須遵守個資法,在個資法施行前蒐集的個人資料,倘若不是由當事人提供,就必須在處理或利用該個資之前告知當事人,告知後才能繼續利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如當事人要求刪除或停止利用時,蒐集、持有個人資料之一方並應依照當事人之要求辦理。

五、當事人對於自己個資可主張之權利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可以依個資法主張下列權利,蒐集、持有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一方並不得預先要求當事人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提供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

六、個資事件受侵害之賠償金額?
若被害人不能或不易證明其損害者,每人每一事件可以請求新台幣500以上、二萬元以下之賠償。此一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知悉損害事實後逾兩年不行使而消滅;如當事人不知損害事實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者,亦不得再請求。

七、非公務機關如企業等需要做些甚麼?

依個資法第2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發表人 : 林佩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