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LO -- 中華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catalog開發行為附近之居民能否提起撤銷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訴訟

開發行為附近之居民能否提起撤銷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訴訟

粘毅群律師

一、 案例及事實:

甲的居住地區3公里外,乙公司聲請進行土地開發,經環保局審查後為有條件的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甲認為該開發案對居住的環境有重大影響,主管機關未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於法不合,則甲得否提起行政救濟,請求撤銷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

二、 說明: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5條第1項規定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第2項並規定主管機關應制訂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67條規定開發單位應進行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向主管機關提出,審查後如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第8條則規定審查結論如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三、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者。五、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七、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足見開發行為對於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蓋重大開發案對環境往往影響深遠,對環境造成危害具有持續性及累積性,其危害程度之判斷具有風險評估(風險預測)特性。因此環評審查會對應實施環境影評估之開發行為,所作之無須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開發行為之當地居民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對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提起撤銷訴訟。

(二)至「當地居民」之範圍如何?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環境影響作業準則規定:「開發行為半徑10公里範圍內或線型開發行為況線兩側各500公尺範圍內」;「地理位置圖,以比例尺五千分之一或一萬分之一台灣地區相片基本圖或縮圖,標示開發場所及附近1公里5公里範圍內交通、河流、都市計畫、主要土地使用、地形、地物、地貌、學校、社區與重要設施等。」為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範圍,亦即法令要求列出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半徑10公里範圍內或線型開發行為沿線兩側各500公尺範圍內之相關計畫,及提出標示開發場所及附近1公里5公里範圍內交通、河流等重要設施之地理位置圖,顯示上開範圍均為受開發行為影響之地區。

三、結論:

本件乙雖取得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然依據上開作業準則及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規定,甲居住地區與開發行為地之直線距離約3公里,已屬該開發行為之5公里範圍內,甲可認為屬於本件開發行為之當地居民,得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

發表人 : 粘毅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