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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企業經營者之廣告真實義務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真實義務

林律師

案例事實:

某甲補習班以其師資皆具有與課程相關領域之碩、博士資格,課程即日起開課云云為廣告,吸引某乙繳交補習費報名參加該課程,並依補習班要求簽署一份定型化契約。詎某乙研修數堂課後發現,授課老師未充分備課,且未具備各大學碩士、博士學歷,顯與廣告內容不符,深感受騙,要求某甲補習班解約退費,竟遭補習班以定型化契約內容有記載學生一經上課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辦理退費而拒絕退費。請問該如何處理?

一、在現今資訊發達,傳播媒體蓬勃發展的社會,廣告帶來無限的商機,並與現代人的生活緊密的結合在一起;不過,也正因如此,不肖企業經營者利用不實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之案例,亦層出不窮,是本文針對消費者保護法對廣告之規範,及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不實廣告所致損害可如何因應,簡單介紹如下。

二、廣告,參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廣告的型式,是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可如何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至於廣告的內容,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係指包括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所為的表示或表徵。一般而言,廣告可大致分為理性訴求及感性訴求兩種,理性訴求之特點在於產品資訊,而感性訴求之特點在於產品形象,理性訴求若以事實方式進行表現者,如與實際提出之商品或服務不同時,此種廣告就屬不實廣告。本件廣告宣稱其師資皆具有與課程相關領域之碩、博士資格,即屬事實性訴求類型之廣告。

三、次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是倘若消費者信賴廣告內容,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廣告訊息與之洽談而簽訂契約,縱契約中雖未就廣告內容再為約定,但消費者既係因信賴該廣告內容,並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訊息進而與之簽訂契約時,企業經營者所負之契約責任自應及於該廣告內容,該廣告即應視為契約之一部,不容企業經營者事後以業經註明僅供參考而規避契約責任。企業經營者如有違反上開規定情節重大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60條規定,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命停止營業或勒令停業。又此等不實廣告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亦可對企業經營者科處罰鍰,並此敘明。

四、本件案例,按一般報名補習欲參加考試者,當首重教師之資格,俾能使成績提升通過考試,本件某甲補習班虛構課程師資,誘使某乙繳付學費報名參加補習,某甲以不符資格之人權充名師授課,核屬廣告內容不實,某乙應可要求某甲補習班依廣告內容履行契約,或主張撤銷該契約,請求某甲補習班返還所繳納之學費,惟主張因受詐欺而撤銷契約者,應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為之;又藉不正手段牟取學費,此等行為,應同時成立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某乙亦可主張某甲負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賠償學費損失。

發表人 : 林佩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