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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孩子車禍變成植物人,父母可以求償嗎?

孩子車禍變成植物人,父母可以求償嗎?

顏鳳君律師

問題:

先生從研究所畢業後,獲得外商公司任用,得到一份好工作,令王爸爸及王媽媽非常高興。不料某日王先生下班途中,在過馬路的時候被闖紅燈的車子撞上,急救後雖撿回一命,卻變成類似植物人的狀態,也就是說意識清楚,但是躺在床上不能行動,日常生活包括大小便等都需要有人協助處理。為了醫治王先生,王爸爸及王媽媽不但花了大筆醫藥費,王媽媽更決定提早退休,專職在家照顧王先生,順便也節省一筆看護費,王爸爸則是悲痛不已,決定要替寶貝兒子向肇事者討回公道。請問王先生及王爸爸、王媽媽在民事上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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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5條又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一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二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第三項)」。

二、根據上開規定,在本件案例中,王先生可以請求肇事者賠償的範圍,包括醫藥費、看護費、不能工作的損失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慰撫金)等;而王伯伯及王媽媽可依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因「身分法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本文所欲討論者,為第195條第3項之要件,包括身分法益之範圍,以及情節重大如何定義。

三、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準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保護基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其被侵害時,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金額」,因此如父母以子女遭受恐嚇、傷害為由而請求慰撫金,係子女個人身體、健康法益受侵害,並非父母與子女間的身分法益受侵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判決)。又身分法益係指基於親情、倫理、生活扶持之利益,如係身體、健康受侵害(例如照顧被害人過於勞累而致受傷或健康情形衰退),並非身分法益的範圍(92年度台上字第1507號判決參照)。

四、至於情節重大如何認定,實務案例上,如因車禍遭撞傷成為植物人、或因醫療過失導致成為植物人並宣告禁治產者,法院均肯認其配偶得請求慰撫金(100年度台上字第992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判決參照)。近期判決認為,「倘子女因交通事故而成為植物人或引致心智缺陷,並經宣告為禁治產人(受監護宣告人),父母基於親子間之關係至為親密,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在精神上自必必感受莫大之痛苦,不可言喻」(100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判決參照);在另案中,被害人因電梯故障事故致雙下肢半癱瘓,法院亦認為「又孟昭萍遭此變故,對其家庭成員之衝擊鉅大,衡諸配偶子女間生活緊密關係及親情倫理,張玉明、張瑋、張涵、張庭之身分法益顯受有重大損害,亦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審酌張玉明於事故發生後,須強忍悲痛肩負家庭事務,照顧三名未成年子女,及獨力承擔經濟重擔,心理承受巨大壓力;另張瑋、張涵、張庭均未成年,於仍須母愛照拂階段,遭此變故,心理亦受創傷,依其等精神受有痛苦之程度、及雙方經濟能力,認張玉明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八十萬元,張瑋、張涵、張庭各三十萬元為適」(101年度台上字第803號判決參照)。

五、承上,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如身分法益遭受侵害的情節重大時,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在本件案例中,王先生遭受車禍變成植物人,王爸爸、王媽媽無法再享受子女奉養,且其精神上受到重大痛苦,因此可向肇事者請求賠償慰撫金。

發表人 : 顏鳳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