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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雇主參加勞保相關問題

雇主參加勞保相關問題

顏鳳君律師

小林剛退伍,正在準備考托福出國深造,小林的爸爸開公司做生意,小林掛名擔任其中一間公司的董事長,但實際上,小林每天都在補習班補英文,並沒有在公司上班,也沒有領公司薪水,請問小林可以在該間公司投保參加勞保嗎?小林如果參加勞保又領取保險給付,會有何責任?

一、雇主是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因此,如雇主有實際從事勞動,是可以參加勞保的。

二、但如何情形才能構成「實際從事勞動」呢?依據勞委會的見解,勞工保險係屬在職保險,其目的係為保障勞工之工作所得安全,應以實際從事勞動並獲致薪資或報酬維生者,始得依法參加勞工保險(100325日勞保2字第1000007115號函參照),因此如雇主未實際從事勞動,或者未獲取報酬,均不符合參加勞工保險的要件。

三、實務案例上,勞委會曾認定:(一)人民團體法設置之理事長,係由(常務)理事互選產生,非該單位所聘用之職員,又其係為無給職,未獲報酬或薪資等勞務之對價,非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實際從事勞動而獲取勞務所得之雇主,自不得與該團體所雇用之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二)鄉(鎮、市)民代表未聘有助理者,尚非屬雇主,不得參加勞工保險(10143日勞保 2字第 1010008810號函)。(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雇用他人,即非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投保單位,亦不得僱用員工,又非屬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88119台勞保二字第 002704號函)。

四、在本案例中,小林雖然掛名擔任公司的董事長,是雇主,但他沒有在公司上班,也沒有領薪水,顯然不符合「實際從事勞動」的要件,因此無法在該間公司投保參加勞保。

五、目前勞委會認定雇主是否符合實際從事勞動的要件,是依據個案事實認定,在執行查核時,會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項的規定,「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要求公司提出該名雇主的人事、出勤、領薪甚至經手工作的資料。如公司拒不配合,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4項之規定,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又依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勞保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需查對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投保單位拒不出示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按下列基準處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一)第一次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二)第二次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三)第三次以上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因此可以連續處罰,且處罰會加重,值得各投保單位注意。

六、另勞工保險條例第70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院、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因此如果小林不符合參加勞保的資格,卻又填了不實資料領取保險給付,除面臨罰鍰以外,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或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不可不慎。

發表人 : 顏鳳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