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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淺談土地共有相關問題

顏鳳君律師

案例:小明與家族的親戚包括伯伯叔叔等十人共有一筆土地,是爺爺過世後繼承而來的,目前租給別人種有機米。最近小明的堂哥大雄因為向地下錢莊借高利貸,已經快被逼得走投無路,於是就想把自己的那分土地拿去抵押給銀行,再借一點錢出來,請問大雄該如何做小明發現這筆土地上已經設定有一個抵押權,是爺爺當初跟朋友借錢時設定給朋友的,請問如果共有人要分割土地,這個抵押權該如何處理?又如果大雄要請求分割土地該怎麼計算裁判費?大雄最後還不出錢來土地要被法院拍賣了小明覺得很捨不得擔心外人買了土地會干擾這塊地的出租他可以主張優先承買權嗎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

民法第827條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在本例中如果這筆土地是繼承而來的表示小明及其他人剛開始是公同共有的關係此時沒有所謂持分的概念所以除非得到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否則大雄無法自行將土地設定抵押給銀行,而銀行也不會接受單一債務人拿公同共有的土地出來當擔保品。大雄必須先聲請分割土地將土地權利轉化為持分也就是分別共有才能以持分去當做擔保品設定抵押給銀行。

、共有物上的抵押權

民法第868條規定:「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ㄧ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因此土地分割後原有的抵押權仍會在於分割的每筆土地上。如大雄要拿他分得的土地去向銀行設定抵押,除非先清償並塗銷原抵押權,否則銀行只能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

三、共有物分割之訴之裁判費

民事訴訟第77條之11規定:「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因為大雄在這塊土地上只有十分之ㄧ的權利,因此他只需就他分割後所能得到的利益計算裁判費,不需要以整塊土地的價值來計算繳納裁判費

又民事訴訟法801規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因為分割共有物事件法院不受原告聲明分割方案之拘束,故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有理由,並無敗訴之問題,也就是說比較沒有勝訴敗訴的對立性,而且共有人均因裁判分割而同享利益,如全部由原告ㄧ方負擔裁判費有失公平,因此大雄聲請分割土地法院如判決准予分割,得斟酌情形命小明及其他被告負擔ㄧ部分裁判費。

四、優先承買權

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亦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時,不在此限。因此如大雄的土地被法院拍賣法院應依上開規定徵詢其他共有人有無意願依相同條件承買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如其他共有人均不願承買才能由原本得標人買受在本例中小明可以向法院表明願以相同條件承買,亦即可主張優先承買權。

發表人 : 顏鳳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