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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從吳憶樺事件看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之指定

近日以來,台灣與巴西混血兒童吳憶樺(巴西姓名為Iruan Erugi Wu)之監護權爭議,經常在報章雜誌上出現,而其監護權究竟誰屬,亦屬言人人殊。
依報章雜誌之相關報導,本案事實大約如下:吳憶樺之父為台灣籍船員,跑船至巴西期間結識吳童之母,並生下吳童。吳童二歲時,吳父曾至巴西法院辦理手續,授權吳童之外祖母擔任監護人,嗣吳父帶吳童返台探親後,竟不幸猝死,而由其叔照顧至今。關於吳憶樺之監護權誰屬,以下謹依照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加以討論,但因巴西方面之法律相關規定不明,故無從加以論述。又本文之目的僅在於就本案提出相關法律問題供大家思考,並不是本案唯一正確之結論,併為指明:
一、 本案之中,因吳憶樺之父母分屬不同國籍,且爭取吳憶樺監護權之雙方(叔叔及外祖母)亦屬不同國籍,故有必要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決定本案究應適用巴西或我國之法律(此時作為本案依據之法律,即稱為「準據法」)。
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條前段之規定,監護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定之;而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廿六條但書之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且依中華民國國籍法,應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又依我國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屬中華民國國籍。因吳憶樺之父為中華民國籍,故依我國法律,應可認定吳憶樺具有我國國籍。
三、 而依我國民法第一0九四條之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