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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家庭法律:保護令之種類

■現行保護令,有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所謂通常保護令,指經由法院開庭審理後所核發,其內容可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簡稱家暴法)第14條第1項之各款。而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係指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前得不經審理程序,或在通常保護令提出聲請後於審理程序終結前,先做出之裁定,其內容較通常保護令為小,僅就家暴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第12款及第13款先為准駁。


■保護令之內容,視個案當事人之需要,可提出一種或數種之聲請,由法院進行裁定,可包括:
(一)禁止暴力之禁制令-禁止加害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之禁制令-禁止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令-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遠離令-命加害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交付令-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加害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定扶養費給付令-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費用負擔給付令-命加害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包括: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十一)律師費負擔給付令-命加害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十二)禁止加害人查閱被害人及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其中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二)款、第(十三)款係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內容。
■保護令之期限
(一)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因暫時保護令一旦經法院准許,即視為已提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是暫時保護令之效力,一般而言即至法院通常保護令程序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為止(按自此後有通常保護令為據)、或駁回其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時止。

(二)通常保護令,原則上自核發起1年內有效,得聲請延長,但延長時間為1年以下,並以1次為限。

發表人 : 林佩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