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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家庭法律:什麼是保護令,它可以保護我嗎?

小美和小陳是男女朋友,兩人認識三年了,去年小陳的公司把小陳裁員了,小陳沒了工作,付不起租金,於是搬去跟小美一起住,這一年來,小陳工作找得並不順利,兩人為了錢的事情常發生口角,小陳也曾動手打過小美。今日小陳又賴在小美的租屋處喝酒,小美下班後回家看到這情形,就發了一頓脾氣,她再次提出分手,小陳聽了在微醺之情形下,又出手打了小美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只要是家庭成員間,有發生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即屬家庭暴力;所謂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及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者。

所謂不法侵害,包括:對身體之虐待如打、撞、踢等,或運用物品攻擊,致人受到身體之傷害,如瘀傷、挫傷、骨折、腦震盪、甚至致殘廢、重傷、死亡等。又性虐待當然也屬於加害方式之一種。又精神上之侵害,除恐嚇、威脅、辱罵、言語上之諷刺等,均屬之。

 

■同居關係之認定,依現行實務,係參酌下列事實由法院綜合認定:

()共同生活時間之長短及其動機;

()共同生活費用之多寡及其負擔;

()性生活之次數及其頻繁之程序;

()有無共同子女;

()彼此間之互動關係;

()其他足以認定有一般夫妻生活之事實。

 

■何人可以提出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事件之聲請人並不以被害人為限,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得為被害人提出聲請。

  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即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依規定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為聲請人,為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不過,其本人若欲為聲請人,因其恐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在程序上,仍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提出聲請,始符規定。

  又成年之被害人,有時因某些原因不願提出,法院得參酌下列三種「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之特殊情形,由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為其聲請人:

()被害人之身體狀況。

()被害人之精神狀況。

()被害人當時之處境。

本件小美與小陳是同居之男女朋友,其同居顯有相當一段時間,雖非夫妻關係,仍可依「現有同居關係」之家庭成員概念,聲請保護令。

發表人 : 林佩儀律師